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海祥、薛润生、王玉兵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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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四、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凯
审 判 员 宋英廷
代审判员 武永萍
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
20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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