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午公司把附近村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发展生产和教育,造福地方百姓;与此相对应的,农信社、邮政储蓄所等一些金融机构却把当地农村有限的资金收集起来输往城市,对农村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大午公司的行为不仅没有危害社会,而且造福了社会。直到孙大午三兄弟被拘捕之前,大午公司一直经营良好,我们知道企业融资需要规范,但规范必须考虑到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现实以及中国农村的现实,至少,对于这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运用刑罚来摧垮它不符合刑法的目的。
总之,要客观理性看待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慎重对待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民事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尤其需要慎重对待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大午公司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办起了企业和学校,解决了1500多人的就业问题,每年要给周围邻村村民发出600多万元的工资,造福一方百姓;孙大午先生本人勤俭节约,至今住在大午公司集体宿舍,其80多岁的父母至今仍坚持劳动,每到传统节日,周边村庄的老人都会受到公司的帮助。我们在很多村庄里调查的时候,常常为一个企业家能够得到周围百姓如此广泛的拥戴而感到吃惊,有的从没有见过孙大午面的老人说起孙大午的遭遇甚至留下了眼泪。如果说法律非要严厉打击这样造福百姓品德高尚的人,那么法律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法律固然有它的稳定性,但法律也必须考虑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一些不合时宜的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阻碍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应当成为改革的对象,而不应当提升其地位直至用来解释刑法。
最后,我们提请法院准确理解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做出判决。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许志永
(转自中国刑辩网)
,孙大午案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