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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医药2)

10-21 13:00:12   浏览次数:277  栏目: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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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08条 1.合营公司将聘请一名独立的来自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注册的审计师负责年度验证合营公司的报表及财务报告。 

  第十九章 外汇 

  1.该审计师的报告将提交给董事会和总经理。 

  2.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聘请会计师审查合营公司的报表和财务报告,费用自理,合营公司将为此种审查提供便利。 

  第19.01条 合营公司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用各种适当的办法努力保持外汇收支平衡。 

  a)通过出口合营公司的产品取得外汇,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第9.02条规定由乙方与合营公司签定包销合同,乙方负责出口合营公司的产品。在开始商业性生产起×年内该出口作为外汇的主要来源。该×年后合营公司的产品的出口将继续增加以创所需的外汇。 

  b)在合营期间内,如上述a)的办法尚不足时则合营公司或乙方将使用下列办法创外汇。 

  (i)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外汇平衡规定”)的第六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合营公司可利用乙方的销售渠道推销国内产品出口。“国内产品”包括甲方所生产并同意出口的任何产品和乙方认为可以成功地销往国外的其它任何第三方生产的任何产品。 

  (ii)根据外汇平衡规定的第八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合营公司可以向有外汇支付能力的企业销售产品,并以外币计价结算。 

  (iii)根据外汇平衡规定的第九条,乙方(包括乙方的所有其它部门)已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它合资企业的合法收入的外汇有余额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可调剂解决合营公司与乙方所设立的其它合营企业的外汇问题。 

  (iv)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同意,合营公司可以用人民币支付乙方的利润。根据外汇平衡规定的第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可用人民币再投资于国内能够新创外汇或新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并享受外汇平衡规定第十条所给予的优惠。 

  (v)根据外汇平衡规定第五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合营公司可向中国国内用户销售其产品,替代进口,收取外汇。 

  (vi)在其它现行或将来的规定允许范围内,合营公司或乙方可采用其它手段以求其外汇收支平衡。 

  第19.02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19.03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将存入在中国银行开户或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银行的外汇存款帐户。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支出从该外汇存款帐户中支出。 

  第19.04条 根据合营公司债务和需要,董事会应决定合营公司外汇支付顺序。 

  第二十条 利润分配 

  第20.01条 合营公司将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三项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但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的比例为税后利润的×%。 

  第20.02条 1.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总经理负责准备上一年度的收支平衡表,损益报告书及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查批准。
 
  2.董事会将决定是否将提取三项基金后的税后利润分配给各方。任何利润的分配将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20.03条 原则上,合营公司将用外汇支付乙方分得的利润,在特殊情况下,合营公司的外汇不足以支付乙方的利润,合营公司应选择下列之一: 

  a)乙方同意后,以人民币支付乙方的利润或: 
  b)直至合营公司获得足够的外汇,合营公司将: 

  i)提取应付乙方同等金额的人民币并将该笔人民币在中国存入有利息帐户,一旦获得充裕的的外汇后,合营公司将以外汇支付乙方的利润,以人民币支付其存款利息。或:
 
  ii)提取应付乙方的同等金额的人民币作为合营公司的流动奖金。一旦获得充裕的外汇,合营公司将以外汇支付乙方的利润以人民币支付其利息。利率将按合营公司决定使用这项资金之日中国银行贷给其它中国国营企业的类似贷款利率而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 

  第21.01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事宜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保险公司投保,董事会将决定保险的种类、范围,价值以及保险期限。

  第二十二章 保密 

  第22.01条 1.合营公司对甲方或乙方提供给合营公司的一切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营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2.合营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职工将与合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对在他们就业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予以保密,这种保密协议可包括在劳动合同内。 

  3.甲方应对合营公司或乙方对其所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保守保密,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它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应对合营公司或甲方对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向其它任何第三者披露。 

  第22.02条 合营公司,其任何雇员,甲方和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密义务: 

  1.保密资料的泄露非合营公司,其任何雇员,甲方或乙方的过失而已经为公众所知。 

  2.保密资料为有泄露权的第三者提供。 

  3.如果合营公司,其雇员,甲方或乙方将保密资料泄露之前,已为第三者完全掌握的。 

  第二十三章 期限、解散、清算 

  第23.01条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年,从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 

  第23.02条 在合营期满前两年,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长合营期限,延长期限批准之后,要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 

  第23.03条 合营公司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解散,其中(b)~(1)项可能发生在合营期满之前。 

  a)合营期满,不再延长。 
  b)合营双方一致认为提前解散合营公司于双方有利。 
  c)第17.03条中所述的税务待遇申请书未获税务机关批准。 
  d)在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时,第8.03条所述事宜尚未完成,致使合营公司无法在场地上开始进行建筑时。 
  e)工厂建设的总投资额(包括场地开发费,设备费等)超过双方估计的数额的××%或××%以上。 
  f)合营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g)因外汇支出持续超过收入,虽经双方努力仍不能改变,以致无法继续经营。
  h)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经营。 
  i)任何一方的董事或推荐的高级职员被有效地排除参与董事会或对合营公司的管理。 
  j)合营的任何一方或合营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被国家没收或征用。 
  k)合营各方通过其在董事会的代表未能就有关合营公司的全面政策,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达成协议,这种情况对于合营公司继续有盈利地经营造成实质性和不利的影响。 
  1)合营的一方严重不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本条c、d、e、f、g、h、i、j、k或1项中有一项发生后,任何一方建议提前解散合营公司,董事会应在三十天内召开会议讨论此建议,为避免终止合同及提前解散合营公司,双方应尽最大努力排除障碍,如会后三十天内仍无法解决,应由董事会作出解散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公司可以解散。 

  在本条1情况下,违约方应对合营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23.04条 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董事会宣告合营公司解散,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人选。清算将按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十章进行。 

  第二十四章 违约和不可抗力 

  第24.01条 除本章24.02条规定外,若本合同一方在实质性方面不完整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及附件,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六十天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时,该方便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履约方或合营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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