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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留量, % 不大于 │1.5 │ │
│残留量及损失 % 不大于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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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饱和蒸汽压kPa(1) │ │ │
│从9月1日至2月29日 不大于 │80 │GB 257 │
│从3月1日至8月31日 不大于· │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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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胶质mg/100ml不大于 │5 │GB 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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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期min不小于 │480 │BG 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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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含量%不大于 │0.15│GB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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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铜片50℃3Hr) │合格│GB 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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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性酸或碱 │无 │BG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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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度mgKOH/100ml不大于 │3 │GB 258 及注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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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杂质及水分 │无 │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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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kPa=7.5mmHg。
(2)加铅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测定。
(3)按GB511和GB260方法测定。
上海金属交易所规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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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方(全称) │ 卖出方(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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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数量 │ 价格 │ 金额 │ │ │
│品名规格│生产厂│ │ │ │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 │ │ (吨) │ (元/吨)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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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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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
一、质量品级:在上海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
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
行。
二、数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5%。
三、价格: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
交价。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卖方交货时,随附
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__元。合同执行
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八、争议仲裁: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
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
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
所统一保管。
上海金属交易所 买入方单位 卖出方单位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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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油交易合同 │国税函发〔1990〕1573号文│
──────────────── │ 暂免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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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 品名 │ 等级 │生产期│ 数量(吨) │ 价格(元/吨) │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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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 │ 0 │ 0
│ │ │ │ │ │
1.发证: 发货单位;
2.到站 收货单位:
3.交货时间:19 年 月→19 年 月
4.运输方式:
5.质量验收:
6.外装议定:
7.费用负担:
8.结算方式:
9.保证金: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五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基础
保证金。
买方交: 0.00元
卖方交: 0.00元
10.手续费: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五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手
续费。
买方交: 0.00元
卖方交: 0.00元
11.附则:①合同经市场确认后生效。如有异议,需经双方协商并经市场同
意方能修改有关条文。
②合同有效期间,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合同。
否则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③如因铁路运输计划的原因未能如期全部交货,剩余部分由买卖双方协商是否
延期履行合同。
④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89)商储(粮)字第
62号《粮油调运管理规则》、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实施细
则执行及商务处理规定执行。
⑤买卖双方依据本市场有关规定,允许合同转让。
⑥本合同一式五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场三份。
⑦本合同的发站、到站、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诸内容较多时,可另立附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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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方 │ 卖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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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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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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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 电挂 │ │ 电话号码 │ │ 电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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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 邮码 │ │ 传真号码 │ │ 邮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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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出市代表:____签名(盖章) 市场监证人: 签名(盖章)
卖方出市代表:____签名(盖章) 合同确认(盖章)
交易主持人:____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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