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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21 12:20:12   浏览次数:888  栏目:刑事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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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人李海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钟辽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周利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计算后刑期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五、被告人张明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六、被告人吕二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七、被告人李龙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八、被告人韦延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九、被告人何家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

  十、被告人李文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

  十一、被告人乔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x年5月1日止)。

  十二、被告人胡金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x年5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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