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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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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 文 】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经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含特产税、粮油差价款)2276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2亩、果园11亩(果树38棵)。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44元,已交4347元,共欠671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22790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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