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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中辩护词及范例

10-21 12:29:12   浏览次数:707  栏目: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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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审判决书认定彭坚“明知”是推定彭坚“应当知道,”这首先是适用法律错误,而“应当知道”的前提是肯定彭坚“不知道”。
    三、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的:明知“不能适用窝赃、销赃罪”应当知道“的司法 解释,一审辩护意见已经强调。而一审判决书虽未表述,但仍然可以看出是推定彭坚”应当知道。
    因为它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认定的,这毫无疑问是适用法律错误。
    四、再者,推定彭坚“应当知道”,本身就是先肯定彭坚“不知道”,然后才推 定他“应当知道”。本案对彭坚定性的唯一标准是他直接“明知”或者“不明知”,而不能是“应当知道:”的推定。肯定了彭坚“不知道”,就是肯定了他不构成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五、被告人彭坚没有参加用军用飞机转运文物前的“密谋”。没有“密谋”,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小于有“密谋”者。
    一审判决书认定彭坚参加“密谋”用军用飞机将文物偷运广州,完全不是事实。这一点案卷三是598、514有清楚的记载,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实事求是地说,彭坚在这一过程中,完全 处于一种非常迫不得已的被动地位:
1.文物在他家,他急于将文物甩出去;
2.“要搞你们搞,我不管”(卷三P598,检察卷);
3.“把这事推了算了,就说装不下”(卷三P598、P515);
4.彭坚没有驾车(其根本不会开车)到机场,而是乘彭国礼驾的车顺路去上班;
5.到汉口后,彭坚要上班,彭国礼说:不要走,去玩玩嘛,人多可以壮胆也可看看飞机起飞(卷三P602)。
    可以说,彭坚在这一过程中的全部活动只是根据别人的要求改变了一下包装。然后顺路去上班。没有任何出点子、出主意的“密谋”行为。这与在联系飞机过程中起作用的彭国礼相比,所起作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都有明显差异。而在量刑上,彭坚又处于彭国礼之上,显然是量刑不当,与情与法都不合。
    以上意见,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

××市八律师事务所朱德武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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