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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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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抓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双重责任,明确领导干部在公安队伍建设和民警思想政治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合力打造风清气正的公安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公安部“五条禁令”、《关于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公安机关责任倒查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负有组织、领导、指挥职责的处、科、所队及其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是指在公安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民警应当在抓好本部门(单位)业务工作的同时,还要主动抓好队伍建设和民警思想政治工作,对完成各项业务工作任务和抓好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管理、纪律作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有同样重要的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公安厅、盟市公安局、旗县(市区)公安局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关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队伍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队伍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重点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涉及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措施;负责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思想政治和管理、教育、监督工作;
组织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本单位所属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第五条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队伍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并对所分管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监督;对分管部门、单位的民警思想状况、风纪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六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派出机构的处、科、所、队长,对本部门的队伍建设负总责。在认真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队伍建设工作。深入开展谈心、谈话、走访等贴近民警工作生活的活动,准确把握民警的思想脉搏,及时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帮助解决民警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队伍团结稳定。

第七条各级公安政工、纪检、机关党委等部门和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政治工作人员分别是主管队伍建设工作的工作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管理、督促、检查有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凡因领导干部工作失职、失教、失察、失管、失究而导致队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追究违法违纪人员、事故责任人员的直接责任外,相关领导干部要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所属单位民警发生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来文来自www.2xuewang.com,转载请注明)贿受贿、刑讯逼供、涉枪犯罪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以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在追究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的同时,还应视情追究上一级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凡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依法依纪处理的,或者支持、纵容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所分管、所领导的部门、单位发生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民警涉枪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所分管、所领导的部门、单位发生的违反执法办案相关规定,贪污、侵占、挪用、使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或用其他方法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包括孳息)问题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干部管理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或者调进不合格人员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或者对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www.2xuewang.com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种类

第十条在责任追究上要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掌握政策,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分为直接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三种。

纪律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惩戒条款执行。

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免职、调离公安机关。

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到上级公安机关检讨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律检查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和政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需要给予批评教育等其它方式追究的,由纪检监察、政工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安厅纪委、政治部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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