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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村大集食品管理办法

10-21 12:32:07   浏览次数:878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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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农村大集食品经营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农村大集负有管理责任者,在市场内要实行分行划市管理,尤其对食品经营摊位要按照生熟
分开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
  第二条 在农村大集内从事食品经营的,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在农村大集内从事经营的经营者,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第四条 销售散装食品实行标牌公示制。每种食品前要张贴公示牌。第五条 公示牌要载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商等信息。
  第六条 农村大集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本文来源:www.2xuewang.com http://www.2xuewang.com,销售员不准涂指甲油、不准留长指甲。销售食品者,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
  第七条 农村大集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必须有清洁外罩覆盖。售货员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食品容器要做到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第八条 农村大集内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记录等要保留二年以上。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内,监督管理农村大集食品安全。
  第十条 对农村大集内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要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具体监管人员及其职责,每个工商分局要对辖区大集至少每两周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以下违法经营行为:(一)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三)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经营的食品;(四)发布虚假、夸大等内容食品广告行为。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在农村大集内销售食品的消费警示工作,对需召回和退市的食品应当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要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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