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5.3甲方工程师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甲方工程师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乙方有关部门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如需更换甲方项目主管或工程师代表,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任务。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工程师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或第三人,,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甲方的工作
7.1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基本的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 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和招标文件要求乙方自行完成的除外);
(5)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 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甲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乙方的工作
8.1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表及相应月、周进度统计报表;
(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并负责材料设备等安全保卫;
(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 保证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雇主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应加以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
(6)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 遵守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场区内临时施工水电管线文明公约等;
(8) 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 工程实施中各种形式的工程联系单据需由乙方项目经理与甲方工程师代表当面递交(一式两份),接收方应即时签收并署名。
8.2乙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有关损失。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不同意。
9.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10、开工或订货及延期开工
10.1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时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各阶段的开工或订货的日期前三天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即刻开工或订货。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或订货,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或订货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0.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之进度计划表约定的日期开工或订货(因本合同12条6款原因除外)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或订货日期,并顺延工期。顺延工期日不得超过约定工期60天,否则,甲方应结算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
11、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一次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及开工条件:
(2)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甲方要求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乙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工程竣工
13.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并提交工程检测合格书。
13.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不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内容。
四、 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检查与返工
15.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立即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由于甲方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工程师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下道工序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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