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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

10-21 12:48:57   浏览次数:562  栏目: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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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经甲方工程师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 甲方工程师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 安全施工

  18、安全施工与检查

  18.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每出现一次,罚款一千元。

  18.2乙方应对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9、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20、事故处理

  2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如果乙方为主要责任方,应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接受甲方的合理处罚;

  20.2遵守甲方规定和公约,并做到文明施工。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合同价款是指甲方与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或在协议书内约定的价格。

  2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包含的范围,合同范围外的价款调整方式,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

  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在专用条款约定。

  23、工程量的确认及请款方式

  23.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甲方工程师代表接到报告后5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23.3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工程师代表不予确认。

  24.4 乙方到甲方请款,必须凭乙方的请款报告并盖有乙方公章及项目经理以上级别的签名,呈交甲方工程师代表和项目主管审核,以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金额为准,否则,甲方将拒付款项。

  24.5乙方的发票直接开甲方的企业名称,在领取款项时递交与支票相同金额的发票;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可提供部分材料设备。

  25、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5.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原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5.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5.4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每次罚款一千元。

  25.5乙方需要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工程师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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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工程变更

  26、工程设计变更

  26.1施工中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设备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的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甲方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要求变更甲方同意后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在合同总价款2%以内由乙方承担,工期一律不顺延。

  26.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更改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雇主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除恢复原设计外还应处以每次五千元罚款。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3乙方在设计和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先提供所换用产品的有关资料和样品,经甲方工程师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除恢复原设计外还应处以每次五千元罚款。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8、确定变更价款

  28.1甲方同意确认变更项目的,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0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后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或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或单价执行;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后价格执行。

  28.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0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8.3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之日起10天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10天后视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28.4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

  28.5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支付。

  28.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29.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完整竣工图,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9.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9.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日期。

  29.5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0.竣工结算

  30.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0.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方式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准。

  31.质量保修

  31.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1.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1.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31.3.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31.3.2质量保修期;

  31.3.3质量保修责任;

  31.3.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2、违约

  32.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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