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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突发事件的防范、责任划分与处理,http://www.2xuewang.com
在处理这类事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学校的足够注意与重视:一是,规范学生校园行为须有相应规定,并告知学生;二是,当学校对平时认为不违法的行为处理时,由于方法不当,可能引起更多、更广泛的法律纠纷与问题。案例,201x年9月1日,成都某高校发生了“情侣大学生抱吻被开除”事件,该校学生刘力(化名)和女友罗娜(化名)因在教室接吻、拥抱,随后顺势躺在地上。被监控录像录下。两人随后被学校该校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出于无奈将其母校告上法庭。而校方在函表述,处分决定中所称的“非法性行为”是指违反学校规章,在极不合适的场所,男女双方基于性的需求,身体密切接触的行为。因此,学校认为对他们的处理是正确的。这里暂且不论该校函中的解释是否正确与适当,而学校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涉及学生行为的定义,并告知学生知晓,定义要力尽科学准确,不产生歧义,对于非常规用语的使用、定义或术语解释更要慎重。就该案而言,学校有权也有责任对“非法性行为”做出定义与做内部规定,但如果不是函告解释,而是定义与制度中,并告知全体学生,相信两学生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本案也许就不会发生,自然也不会卷入诉讼。
该案还有一个值得在处理校内突发事件方式中特别注意的问题,两学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撤销学校处分决定的行政诉讼。且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也于201x年9月9日做出“中止审理”的裁定,该院行政庭庭长张莉说,早在此案之前,该院就已受理了一起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但因公办院校作出的学校管理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作出答复,因此才裁定中止审理此案。另外在10月份又做出“暂停执行成都某高校对两学生所作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裁定。学校不论在什么条件下,它只能是国家事业单位,而不可能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政诉讼主体被告不适格,其次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也不是行政行为,因此学校不能成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因此,学校在制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注意载明其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的性质,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诉讼之中。
6、其他类型事件的处理。而今学校已面对社会,学校在日常与社会各界交往时,遇到以往不可能遇到的许多方面的问题。案例,201x年10月27日新闻媒体报出9月27日《南京师范大学女生停课去陪领导跳舞》事件,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0月28日电(新华社记者 周国洪)发表评述。这一事件中,南京师范大学的行为正如“武汉大学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院教授指出,即便这是一次真正的学生领导联欢活动,学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要求学生必须参加也是违法的”。学校在遇到处理公共关系时应当时刻注意其行为的合法性。
案例:王某等6人均是湖南农业大学2000级的大学生,201x年6月19日,他们因在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等级(四级)考试中请“枪shou”代考作弊,而被学校勒令退学,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了他们即将获得的学士学位和毕业证书。201x年8月27日,王某等6人以“自己在英语四级考试时请人代考的证据确凿,但在考试前,学校发给他们的《推荐函》中,已对他们合格大学生的身份作出确认,而且他们也完成了所有规定的大学本科教学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校规中定义的合格毕业生的条件。学校《201x届毕业生毕业前工作安排时间表》表明,201x年6月15日上午学校已经在毕业证、学位证上加盖学校印章。所以,学校扣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具合法性,应予撤消”为由,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芙蓉区法院。201x年10月中旬,芙蓉区法院在湖南农业大学公开审判时,当庭宣判王某等败诉。
对此案,芙蓉区法院行政庭胡庭长认为,6名原告在全国英语四级考试中请他人代考的事实清楚,学校给予他们的处分严格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的相关条例。虽然学校在作出取消6名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的程序上有瑕疵,但不是撤消不予颁发6名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这个行政决定的主要因素。学生状告母校,并不是一件坏事,通过这一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学生法制观念在加强,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利。这个案件也提醒广大学生,要努力学习,不要养成考试作弊的坏习惯。同时也使高校认识到了自己在行政和教学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要规范自己的管理。
总而言之,学校突发事件会涉及到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赔偿范围等很多方面,确定学校各类突发事件的的责任性质对处理此类案件非常重要。在学校突发事件中,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与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最为突出,但其事件的性质与责任往往相对容易判别,而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与其他类型的事件的性质却不易分清。对于学校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承担责任,什么情形下可以免除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作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只有进行了正确定性才能做好应对与适当的处理。学校应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弄清事件的原因以及收集与保全必要的证据,对突发事件,尤其是学生伤害事故,做到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地处理,从而保护学校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张国宏著《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x年版)
2、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给女生扎场子 刀客闯进办公室刺死一男生》(www.sc.xinhuanet.com 201x-10-15 08:56:27 http://www.sc.xinhua.org/content/201x-10/15/content_3037984.htm)
8、《南京师范大学女生停课去陪领导跳舞》(http://www.sina.com.cn 201x年10月27日01:05 时代商报)
9、《南师女生陪舞事件述评:勇于对权力越界说不》(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www.XINHUANET.com 201x年10月28日16:25:42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x-10/28/content_2149556.htm)
10、《雇“枪shou”被勒令退学 湖南农大6学生告母校》(新闻中心 http://news.163.com 201x-10-13 13:42:17 http://news.163.com/201xw10/12704/201xw10_1097646279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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