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
1、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它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后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4、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面规定:
(1)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在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2)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4)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⑴在户籍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⑶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注明身份证号和居住地址证明原件(现役军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若无本市《居民身份证》的,凭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及部队团级以上证明,只可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机动车驾驶证);
⑷在内地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港澳居民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及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⑸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及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⑹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提供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县级或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的证明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是指上海市各区、县中心医院及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本市市级医院。);
4、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三、办理程序:
1、提供数码照片;
2、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凭身份证明进行身体检查;
4、到所属辖区(县)交巡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5、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四、收费标准:
理科考试费 40元/人次 沪价涉(92)191号;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 40元/科目 沪价涉(92)191号;
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 5元/人 沪价涉(92)191号;
转证手续费 5元/次 沪价涉(92)191号;
机动车驾驶证 10元/本 沪财预(2003)7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
六、办结时限:
1、申请人科目一合格考试后,车辆管理所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二年。
2、申请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五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