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学网公文文档中心报告汇报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09-17 13:18:26   浏览次数:303  栏目:工作意见
标签:工作单位意见,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http://www.2xuewang.com
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也不适用于持《援助证》的服务型(商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持《援助证》人员对上述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补助
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补助标准、程序由人民银行xx市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发展局另行制定。
   3、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①持有《就业援助证》(或《xx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②持有《xx市残疾证》,并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
   ③被征地农民;

经典哦    ④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
   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2)补贴项目及标准:
   ①适应性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50元。
   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参加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公布的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最高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实际培训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给予补贴。
   ③创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标准300元。其中参加SYB创业培训,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800元标准予以补贴;在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次月起18个月内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者,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后续服务补贴。
   ④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按建政函〔20xx〕69号执行。
   ⑤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市委办〔20xx〕81号执行。
   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建价费〔20xx〕074号、建财综〔20xx〕331号、建劳社字〔20xx〕0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4、职业介绍补贴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成功就业的,可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为:
  

(1)对持《援助证》人员、持《失业证》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00元、50元的补贴。
   (2)对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国家、省、杭州市有关政策,补贴标准及申报材料及程序另行制定。
   (3)对成功介绍城乡劳动者境外就业的,给予每人3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5、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补助,按建政办函〔20xx〕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6、《xx市就业援助证》的工本费,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按实列支。
    7、经省、杭州市或本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采取“当月申请,次月拨付”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费。
    (二)凡申请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必须填写《xx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和就业再就业年度实际需求,编制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对市劳动保障部门各项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年终,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专门的账户,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按规定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和报销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编报财务报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自觉按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对违反本通知,截留、挪用、贪污、虚报冒领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

经典哦 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本意见由xx市财政局、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0x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 

,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范文大全 | 管理资料 | 作文大全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