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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政策摘编——城镇土地使用税

  • 名称:税法政策摘编——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载
  • 类型:税务规划
  • 授权方式:免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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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政策摘编——城镇土地使用税》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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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国税地[1988]15号
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但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财税[1988]260号
《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二十万的为小城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苏政发[1989]31号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国税函[1990]924号
三、开征范围内的一些镇、村企业用地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苏税三[1990]2号
在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应由土地实际使用人(即: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宁税四[1990]43号
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函[1998]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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