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调配
每月10-20日受理人员调动函件,申请人递交函件时,必须同时报送下列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一)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或文件、增人计划卡,并按调动类型另附下列材料:
1、工作需要
以文件形式详细说明进人理由
2、照顾家庭(含夫妻分居)
照顾父母需提供子女不在身边工作和确需照顾的相关证明;夫妻分居需提供在城区工作一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单位证明(证明中应注明分居时间)
(二)《调动审批表》(二份),表中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三)申请调入人员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入党时间、现任职务),工作简历,现实表现,调入单位具体安置岗位和意见。
二、工资福利业务
(一)工龄更改
每月5日以前,受理各单位落实工龄的相关文件资料,同时附本人申请,单位意见,主管部门请示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退休审批
每月5日以前,受理各单位报送的退休文件。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附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和参加工作时间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退休呈报表》(一式四份),退休人员近照一张,提前1个月报批。逾期报批的,将进行通报,多发的工资扣回。
(三)工资基金审批
每月20-26日,受理工资基金审批,工资发生增、减变动的,附组织人事部门工资审批批复。
(四)工资变动审批
每月1至15日,受理各单位因岗位、学历等变动后的工资业务,每个单位每个月只审批一次,不按规定时间报批的,当月不再审批。造成跨年度的,凡属应增加的工资额,将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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