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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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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村集体财务活动,XX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上新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XX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XX县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村集体投入资本金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财务活动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所称城镇村是指古镛镇新华村、解放村、胜利村、新路村、积善村、和平村、玉华村、梅花村、文曲村;水南镇水南村、新兴村、三班村、溪南村、渡头村;高唐镇高唐村;白莲镇白莲村;黄潭镇黄潭村;万安镇万安村。

第三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村集体未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另行设立核算账目和开设银行账户。

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乡(镇)XX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村集体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村集体会计实行委托代理制度,执行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和电算化核算。会计代理人员由各乡(镇)内部调剂或对外招聘专职会计代理人员,不得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职。有关财务和村务监督小组人员一经村民推荐和乡(镇)考核确定后,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要杜绝一届班子一批财务和村务监督小组人员的现象。

在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集体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并由村集体向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授权委托书。村集体设报账员(出纳员),报账员按照账务处理周期定期向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报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集体财务核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账员(出纳员)对村集体经济业务活动取得的原始凭证要进行初审。凭《**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和银行取款支票收入资金;属现金收入的款项,必(本文来自www.2xuewang.com,转载请注明!)须在《**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上签章。凭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审核人按权限签字审核,审批人按权限签字审批的票据数额支付资金。收支的资金凭原始凭证按序时登入《现金(存款)日记账》。

(二)报账员(出纳员)按月或按季度,在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理财日,将本期内所有收支原始凭证交由村务监督小组理财。在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报账日,将盖有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章的收支原始凭证交给代理会计员审核。

(三)代理会计员对每一张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处理。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加盖“已审核”业务专用章,汇总编制《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一式两份,报账员与代理会计员各执一份;报账员与代理会计员在《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上当场签字;在《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上要注明收支原始凭证的张数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退还报账员;由报账员追回款项,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余额。对经审核盖有“已审核”业务章的收支原始凭证交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复核。

(四)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对经代理会计员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进行逐笔复核处理。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交还代理会计员;由代理会计员逐笔录入电脑,并进行账务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退回报账员(出纳员);编制《不予入账退回原始凭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报账员、代理会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一份;《不予入账退回原始凭证登记表》上要注明原始凭证内容、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存在的违规事项,审核依据及处理意见。并于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由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将辖区内各村账务处理审核异常情况书面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五)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对经电算化处理的电子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并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加盖“已复核”业务专用章。

(六)代理会计员通过电算化核算,打印出《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和《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报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所代理村财务主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一份,代理会计存档一份。《村财务收支公布明细表》交由报账员(出纳员)负责张贴公布。对本期财务没有发生额的村,实行“零”公布制度,公布本期财务收支为零。

(七)县级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中心按季度(月)将各村电算化处理的财务数据信息通过网络监管进行汇总监测分析。

(八)代理会计员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做到一村一柜一锁。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可根据实际情况,三年后交由村集体专人专柜保管。

第八条 电算化设备要按以下程序使用与管理:

(一)代理会计员应保管好电算化设备,财务软件用户操作密码和口令要保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软件。

(二)电算化电脑实行专人专机,由代理会计员专人使用,严禁其他人员操作计算机。禁止进入非法网站,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

(三)代理会计员每次操作完财务软件,应对财务数据进行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

(四)代理会计员负责定期对计算机的硬、软件设备进行升级、维护、检测、查毒、杀毒。

第九条 实行“财务专用章”管理制度,财务专用章由代理会计员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和携带财务专用章,确实因村务工作需要携带财务专用章外出办事的,需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指定专人携带外出办理村务工作。会计业务审核章由代理会计员保管。会计业务复核章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保管。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十条 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实需要他人代收的款项,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五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出纳员),接交时报账员(出纳员)和代收人均要在收款凭证上签字。出差人员预支现金,必须在出差回来后十日内办好有关手续,结算完毕。

村干部不得擅自插手收支现金、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 报账员(出纳员)现金留库比例原则上要求在3000元(城镇村5000元)以内,结算金额达3000元(城镇村5000元)以上的,采用转账方式结算,超出留库比例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本村开户银行(所)。

报账员(出纳员)负责保存现金支票,不得出租、出借现金支票,不得开空头支票。

禁止无据收付款,禁止无审批付款,禁止公款私存,禁止白条抵库,禁止设立“账外账”,禁止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代理会计员在报账员(出纳员)每次报账时,必须对报账员(出纳员)库存现金(存款)进行盘点。编制《现金(存款)盘点表》一式三份,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员(出纳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一份。《现金(存款)盘点表》由报账员(出纳员)和代理会计员当场签字。

报账员(出纳员)库存现金出现盈余或短款时,代理会计员要立即查明原因,对无法查明原因的,XX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 代理会计员每月要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每月到开户银行领取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二份,村报账员(出纳)和代理会计员各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借出(指村集体货币资金向村集体以外单位、个人或村集体内部所属单位、个人无偿或有偿借出),因擅自借出村集体资金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集体资金确实需要外借的,必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同一单位(个人)一次性或累计拆借资金5万元以上资金额度的,必须经所在乡(镇)挂村领导把关签字,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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