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幼儿园教育改革又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如何学习贯彻好《纲要》,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近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朱慕菊就此在接受《中国教育报》记者的专访时指出:
自1989年《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颁布以来,我国幼儿教育发生了巨大的、令人振奋的变化,已基本形成了适应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幼儿教育多样化的需要、符合现阶段非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为“十五”期间幼儿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幼儿教育改革所产生的更为深刻的变化,还反映在幼儿教育的观念、教育方式、教师的素质等方面,“促进每一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得到充分地发展”已成为我国幼教工作者的共识和追求。《规程》所倡导的幼儿教育的新观念,已深刻地影响、引导着实践。而随着改革的深入,更为具体、深刻并有效指导实践的需求日益强烈。在充分总结十多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产生了。
朱慕菊强调,《纲要》遵循《规程》的精神,从幼儿园教育的基本理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律出发,具体地规定了我国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内容范畴、目标以及基本的实践规范和要求。无论城市或农村的各类幼儿园、无论各地的经济、教育、文化有着怎样的差异,儿童发展的规律和教育的规律都是必须要遵循的。《纲要》所规定的指导思想和教育工作原则都力求体现这一规律,并力求激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幼儿园在教育实践中的创造性。《纲要》既立足于我国幼教改革的现实,同时也吸收了世界幼教科研的众多优秀思想与成果,力图使我国幼教向世界幼教发展的共同趋势靠拢。《纲要》贯穿着鲜明时代特征的终身教育思想,贯穿着将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与幼教密切结合的开放教育思想,贯穿着在教育目的性与
幼儿发展可能性之间谋求平衡的发展适宜性教育思想,贯穿着促进教师与幼儿相互作用、共同成长的合作教育思想,贯穿着幼儿教育密切地贴近儿童生活的教育思想等。同时,《纲要》的所有条文都体现出对幼儿权利的尊重,对每个幼儿个性、能力结构与学习特点的尊重,对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尊重,对教育规律及其教育过程,特别是对教育过程中人的因素的尊重等。
《纲要》所强调的现代教育思想,不仅是针对幼教界内部,也是在向全社会宣传什么样的幼儿教育是真正高质量的幼儿教育。朱慕菊指出,这些年来,我们看到,由于全社会对幼儿发展规律的认识不足、研究不足、宣传不足,使很多幼儿教育的误区难以得到澄清,那些纯粹出于商业目的、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炒作,没有得到有效地抵制,很多不利于幼儿现实和长远发展的做法竟能够在动听的名义下畅通无阻,这种状况是令人忧虑的。除此之外,令人遗憾的是,有一些好的动机、好的思路也因为认识的偏差而南辕北辙。如幼教的现代化被曲解为幼儿园物质设备的豪华和攀比;幼儿潜力的早期开发被异化为剥夺幼儿游戏权利的、急功近利的技能训练等。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幼儿园自身的素质问题、水平问题,也有来自外界的、甚至包括来自部分家长的压力。因此,为了保证幼儿身心健康,为了他们整体的、全面的、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整个幼教界、需要全社会都清楚地认识并坚信幼儿教育的科学规律、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是客观的,是必须尊重和遵循的。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纲要》的贯彻不能仅仅只着眼于幼儿园内部教育的改革,应当也必须包括在全社会进行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发展观的大教育、大宣传、大普及,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认识。
当然,贯彻《纲要》的艰巨任务首先是摆在幼儿园面前的,因为《纲要》对
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标准、对教师的专业水平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最后,朱慕菊强调,真正实现“促进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的充分发展”,我们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纲要》将推动这一改革的进程,加速这一根本性的跨越。
原载于《中国教育报》20XX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