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修正《美国联邦通信法》制定本法。限制那些用万维网发布对儿童有害信息者,避免儿童接触有害信息。
名称 本法名称是:《儿童在线保护法》
第一部分 保护未成年人抵制有害内容
第101条 国会认为--
1、虽然对儿童进行监护、照顾和教育的首先是他们的父母,但是因特网的广泛性为未成年人通过万维网接触外界提供了机会,阻碍了父母对儿童的监督或控制;
2、防止有害内容损害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是政府义务性的工作;
3、现在,虽然行业化发展已经可以使父母对儿童进行控制保护和自我调节,来帮助父母和教育工作者抵制对青少年有害的内容,但是,这些努力并没有解决青少年通过万维网接触有害内容的全国性问题;
4、禁止提供对青少年有害的内容,并配以合法的保护措施,是目前政府行使这项义务工作的最有效和限制最少的方式;
5、尽管这些保护措施能够限制万维网上的有害内容,但父母、教育工作者和行业还须努力防止儿童受网上不良内容的影响。
第102条 限制儿童接触万维网上以商业方式提供的有害内容的要求
1、限制接触的要求:
A、禁止的行为--任何人通过万维网,在州际或国际上为商业目的传递对青少年有害的内容,都应被罚款5万美元以下,或监禁6个月以下,或二罚并处。
B、故意的违反--除了A项所规定的处罚之外,故意违反本法规定的,将被判处违法行为期间每天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C、民事处罚--除了A项和B项所规定的处罚之外,违反A项规定的,将另外被处以每天5万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2、传输和其它服务提供商不适用条款--
下列人员不被视为为商业目的进行信息交流服务:
A、提供传输服务者;
B、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者;
C、提供因特网信息定位工具者;
D、从事与以上3项类似的传输、存储、读取、主页、版式或翻译(或它们中任何结合)信息,并且对他人制作的内容不进行筛选和更改者。但按照与本条第3款一致的方式,删除他人制作的某种特定内容和信息,不视为对内容的筛选和更改。
3、积极的保护措施--
A、要求使用信用卡、借方帐户、成年人访问码或成年人个人识别号;
B、对年龄进行数字化识别;
C、其它在技术许可下,合理可行的方式。
4、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义务--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提供者应以其认为适宜的方式,与用户签定协议,通知用户父母在市场上可以买到控制屏障(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过滤服务),能帮助用户限制青少年接触有害的内容。隐私保护的要求--
A、信息披露的限制--
对于依照第1款从事限制性传输者:
(1)未经书面或电子方式同意,不得披露有关个人的任何信息。如果是成年人,须经其本人同意;如果是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经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2)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被授权者接触这些信息。
B、例外--
在下列情况下的披露是允许的:
(1)传输所必需的,或进行与传输有关的合法的业务活动;
(2)按照法律规定获准发布的。
5、定义
F、对青少年有害的内容--
指任何淫d的图片、图像、图形文件、文章、录音、作品或其它内容的传输,以及--
(1)用普通人同时代的标准来衡量,被认为是对青少年进行好色鼓动和勾引的内容;
(2)以公然侵犯青少年的方式,说明、描写或描述一个实际的或模拟的性行为、性接触、正常或歪曲的性行为、或淫荡地展示外生殖器或青春期后的女性胸部;
(3)从整体上看,对青少年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的价值。
G、未成年人--17岁以下的任何人。
第104条 儿童在线保护委员会的研究
1、建立--
为了研究出减少青少年接触因特网上不良内容的方法,建立一个临时的儿童在线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2、成员--
委员会由19人组成,分别是:
A、行业成员
(1)从事提供因特网过滤或拦阻服务和软件业务的2名成员;
(2)从事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2名成员;
(3)从事提供标注和评定等级服务的2名成员;
(4)从事提供因特网门户或搜索服务的2名成员;
(5)从事提供域名登记服务的2名成员;
(6)2名科技学术
专家;
2、运营者:指任何在下列区域为商业目的,在万维网上开设网站,或提供在线服务者,以及通过这网站和在线服务在网上提供商品和服务活动者:
A、在几个州之间或与一个以上的其它国家之间;
B、在美国的领地,或在哥伦比亚特区内,或在领地之间,或在领地与州或其它国家之间;
C、在哥伦比亚特区、州领地或其它国家之间。运营者不包括任何非盈利实体。
3、委员会--指联邦贸易委员会。
4、披露--指披露下列有关信息:
A、不论以何种目的,运营者披露的从儿童那里收集的具有识别性的个人信息。这种信息不得被提供给别人,也不得用于为运营者站点的内部运作提供支持。
B、站点或在线服务以公开方式,包括招贴、因特网或以下方式从儿童那里获得的个人信息:
(1)站点的主页;
(2)笔友服务;
(3)电子邮件服务;
(4)信息栏;
(5)聊天室。
8、个人信息包括:
A、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