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幼儿园评估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开发区教育局,市直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加强对幼儿园宏观管理,促进幼儿园工作的规范化,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在烟教〔1992〕48号文《关于印发〈烟台市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和烟教〔1997〕20号文《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的通知》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幼教发展的现状及新形势对幼教发展的需求,对《烟台市幼儿园评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烟台市幼儿园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同时废止烟教〔1992〕48号文,烟教〔1997〕20号文有与此文相冲突处按此文为准,望你们认真按照新《标准》对持有注册证书的幼儿园进行分类、复评。
幼儿园要在自评的基础上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分类验收申请。二类和三类幼儿园由乡镇复评申报,经县市区教育(文、体)局验收后挂牌。一类幼儿园、市级示范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在每年九月底前复评申报,市教育局组织验收挂牌。各类幼儿园的验收报告要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新验收的幼儿园进行抽查评估,对不合格的幼儿园要摘牌降类,限期整顿。对办园水平不断提高达到“省级示范幼儿园”标准的幼儿园,市教育局将向省教育厅申报,由省验收命名,晋升为“省级示范幼儿园”。
附件:烟台市幼儿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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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