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各大企业教育处: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级实验幼儿园、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申报、评选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省教委基础教育处。
一、评选范围
符合《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且主办单位为市地、县市区政府及教育部门的市地统
一类或市地实验、示范幼儿园可申报省级实验幼儿园;符合《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的市地级一类或市地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可申报省级示范幼儿园。
二、申报程序
上述范围的幼儿园对照《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先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由主办单位签署意见的《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申报表》报市地、大企业教委(教育处)。由市地、大企业教委(教育处)会同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进行复查,对符合标准者写出复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省教委基础教育处。
三、申报时间及审批
各市地、大企业教委(教育处)分别将实验、示范幼儿园申报表、自查报告、复查报告一并于当年3月底和6月底前报省教委基础教育处。由省教育、物价、财政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审批。对验收合格的幼儿园,由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统一公布命名并颁发“省级实验幼儿园”和“省级示范幼儿园”园牌。省级实验幼儿园和省级示范幼
儿园属同一类别,按照省规定统一标准收费。
附件:一、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说明
二、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评估汇总表
三、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申报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