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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小区配套建设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xx.chiancfo.net
问:我们管辖了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辖一家房产物业管理公司两家企业均为外商合资企业各自有不同的法人代表独立核算20xx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税前预提了20xx万的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该笔预提费用在当年所得税汇算中做了调增利润处理)并通过往来款划入物业管理公司用于修建小区的后期建设但该笔款项至今未到物业管理公司帐上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只是一笔债权物业管理公司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中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相应增加一笔其他应付款(因为牧业管理公司认为该笔款项迟早会用于小区配套设施修建)现在物业管理公司被另一家内资企业合并从帐面上看整个支付的小区配套设施修建费仅用了15万元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有余额1985万元我们认为这应当属于企业收并入应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所得税但企业认为这是一项专项费用不应并入应税所得额外负担中请问谁的理解正确呢?
答:《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4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汇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售后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将配套设施的设计、预算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预提的金额或比例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帐款”此开发成本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调整若预提金额未用完应将“应付帐款”余额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跨年度)科目当中并入当期所得征税该公司没有履行预提配套设施费的报批手续申报所得税时将预提数20xx万元作纳税调整的做法是正确的此后发生的金额应当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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