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云南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xx〕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重点整顿任务及主要目标、措施
(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打击在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主要目标: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规范。
3.辖区内不发生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主要措施:
1.依法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备案制度,督促企业做好食品添加剂的进货验收、使用管理和申报备案工作。
2.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⒊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
4.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申报制度,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
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或其它非登记农药有效成分、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主要目标:
1.杜绝违规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
2.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3.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明显提高。
4.种植业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明显提高。畜禽产品、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逐年提高。
5.“三品”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
主要措施:
1.开展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开展农药市场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开展农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依法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开展蔬菜、水果和茶叶等主要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
2.开展饲料专项整治。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依法查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通过明查暗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加强对畜禽、水产等养殖户的指导检查,依法查处在养殖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并追踪溯源。
3.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对兽药市场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禁用药物行为;开展兽药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规范畜禽、水产养殖户的兽药使用行为;加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依法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
4.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规范“三品”生产行为和标志使用行为;对市场销售的“三品”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使用标志等违法行为;开展“三品”质量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采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和可追溯制度,提高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
5.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牛、羊、禽的非法行为。
(三)食品生产环节和进出口企业整治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
主要目标:
1.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加工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等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
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区域性和行业性的质量安全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3.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体水平切实得到提高。
主要措施:
1.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整顿。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检查,督促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产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入调研,把具有区域性集中生产特点而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加工区作为重点整治地区;加强巡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并及时发布相关查处信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行为。
3.全面整治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完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制度;开展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调查摸底,建立监管电子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监管,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4.严查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对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四)食品流通环节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
主要目标:
1.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进一步完善。
2.流通环节食品监测工作有效开展。
3.无照经营食品、销售伪劣食品等违法食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主要措施:
1.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文件,未获得相关许可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按照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及时进行特别标注,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加强日常巡查。下移监管重心,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测、食品分类监管与信用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查处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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