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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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