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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10-20 22:10:32   浏览次数:267  栏目: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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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提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定,体现了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这三部法律在201x年先后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必将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就业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和面临就业困难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当前的就业问题发生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转轨带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带来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问题,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带来劳动力结构和素质不适应的问题。就业问题涉及人数之多,矛盾之复杂,是任何国家都没有遇到过的。

针对我国当前就业领域的突出问题,就业促进法明确了以下机制:第一,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同时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二,全面规定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明确了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www.2xuewang.com园)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政策支持;第三,明确规定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就业歧视是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个问题,对很多求职者来说,就业歧视剥夺了他们的工作机会,侵害了他们的权利,使他们在处于弱势的情况下陷入更艰难的境遇。就业促进法回应社会的要求,列专章规定公平就业问题,明确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是政府的责任,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就业歧视,并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四,完善了职业教育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操作训练;鼓励支持各类就业培训,并且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关系是是一个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一个社会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主要表现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否遵守了国家的劳动制度和法律,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上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的背景下,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主要表现在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突出表现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60% 以上是短期合同,多为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有的企业花最低的成本使用劳动者的“青春期”,这些问题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有的劳动者因此和企业产生对立情绪,有的在遭受挫折、处于焦虑的情绪下产生与企业对立的情绪,甚至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针对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实践中三个较为突出、迫切需要法律规范的问题作了规定。第一,针对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在补偿机制的设计上,鼓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且明确规定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第三,针对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规范了试用期,明确了约定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条件等;规定对拖延、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对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www.2xuewang.com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制度。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形式的变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201x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是1987年的80倍,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案件量年均增幅达到26%。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双方对抗性强,调处难度加大。预计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将会明显增强,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还会增加。二是劳动调解仲裁组织体系不完善,劳动仲裁人员专业化程度低,不能适应解决劳动争议的需要。三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针对这些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思想是,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在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司法救济。第一, 体现把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在基层,强化调解的精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我国具有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优良传统,劳动争议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不需要进入正式程序,息事宁人。第二,针对劳动仲裁机构体系不完善,劳动仲裁人员专业化程度低,不能适应解决劳动争议需要的现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规定了劳动仲裁员的资格条件;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依法履行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第三,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的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同时规定劳动者对前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前述仲裁有符合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部法律所确立的制度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就业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也一个人和社会发生关系、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方式。任何国家都把公民就业放在公共政策的重要位置。劳动关系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恩格斯曾经指出,劳动关系是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轴心”的状态影响着“全部社会体系”的状态,劳动关系和谐为社会和谐提供基础。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的社会,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社会。如果把劳动争议比喻为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渠道,流畅的渠道能够合法、公正、及时地化解劳动争议。“三法”的贯彻实施将使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入一个新阶段。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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